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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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8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關於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通緝到案,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