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崔秉君(惠股)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甲○○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32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