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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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雷記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
戊○○甲○○上列當事人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0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叄仟壹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叄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叄萬玖仟叄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