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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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丁○○律師選任辯護人甲○○律師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張維君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