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160號債權人 陳琳霖 債務人 郭國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郭國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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