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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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23號聲請人 方月英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被繼承人 陳有福 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辦理遺產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即受監護人乙○○、甲○○(下合稱未成年人)父親已過世,母親又經法院裁定停止親權,依法由聲請人擔任其等之法定第一順位監護人。嗣未成年人之祖父陳有福於民國112年2月18日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以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分割繼承,而聲請人就陳有福之遺產已拋棄繼承,且已向法院陳報未成年人之財產清冊,均經法院准予備查,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准由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代為處分未成年人繼承所得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有福所遺之遺產係不動產,且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既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其為未成年人就繼承自陳有福之遺產辦理分割繼承事宜,自應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又聲請人已依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新北市政府陳報未成年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7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112年8月11日新北院 英家曉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7號函、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代理未成年人處分其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屬有據。
㈡依上開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
示,未成年人之應繼分各為4分之1,而被繼承人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定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7,345元,則未成年人應繼分權利價值應各為49萬1,836元【計算式:196萬7,345元×1/4=49萬1,8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之記載,繼承人 陳宥榮 單獨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持分,未成年人則各取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持分之1/2。而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持分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金額為116萬4,095元,則未成年人各取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持分之1/2之權利價值即為58萬2,048元【計算式:116萬4,095元×1/2=58萬2,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未成年人依前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分割方法將取得高於其等應繼分之權利價值,難認有損害未成年人之權益,且分割後土地持分單純,可使所有權關係相對單純化,較有利於土地之管理使用,堪認符合未成年人之利益。再者,上述分割方案既為各繼承人所共同遵從,參諸聲請人已拋棄繼承,其並未繼承被繼承人陳有福之遺產,與未成年人即無利害關係,應無故意損及未成年人權益,訂立不利未成年人權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之可能。
㈢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未成年人
就其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辦理遺產分割,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
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未成年人即受監護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以維未成年人之權益,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權利範圍1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3分之12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234200分之3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