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2至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91、22340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佑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01/19109/01/06、109/01/06、109/01/06109/01/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39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91、2234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91、223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05號111年度易緝字第31號111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日期111/12/02112/01/13112/01/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05號111年度易緝字第31號111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18112/03/07112/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5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1-3經新北地院112聲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09/01/06、109/01/09、109/01/09109/01/06、109/01/06、109/0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386、538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386、53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3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35號判決日期112/04/14112/04/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3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30112/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3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38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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