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洪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3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6月2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