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湘庭 被告 曾靜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幫助詐欺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靜雯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4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