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08號、第5371號、第5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俊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竊盜行為:㈠、民國107年1月17日22時許,進入高雄市○○區○○○路○○○○○號「無極三府宮」內,趁該廟壇宮主 陳威宏 不注意之隙,徒手竊取功得錢箱1只(內有新臺幣【下同】7000餘元),得手後逃逸。㈡、10
7年1月23日21時40分許,進入高雄市○○區○○○路○○○號商店內,趁楊○○不注意之隙,徒手竊取其所有放在椅子上黑色手提袋1只(內有皮夾1只、身分證1張、駕駛執照
1張、健保卡1張、提款卡1張、現金1000元、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㈢、107年1月24日22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PINK酒吧」前,徒手竊取顏○○所有之腳踏車1輛(價值約7500元),得手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7月24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