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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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根碩選任辯護人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應更正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及其負擔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就宣告被告張根碩緩刑部分,主文及據上論斷欄均敘明緩刑及其負擔之宣告與依據,理由部分漏載緩刑負擔顯為疏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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