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7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76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