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提出按月分期金額54746元之計算方式或利率?原告清償二次金額,是否有指定清償項目(即應清償之金額為何)?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時點?本票應清償之債務範圍?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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