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黃郁晴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
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2月、3月間向原告訂購
起動馬達組等貨物,經原告分別於102年6月、8月間陸續交
貨完畢,貨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37,970元、120,960
元,經原告依約以統一發票請款,被告並曾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以支付前述137,970元之貨款。詎原告屆期於附表所
示之退票日提示該支票,竟不獲兌現,且幾經原告向被告催
討上開票款或貨款,被告亦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款、貨
款之法律關係,請求鈞院擇一有理由者判命被告給付原告13
7,970元,及自102年10月1日(即附表所示退票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並依貨款之法
律關係,請求鈞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120,96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曾於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據以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36882號支
付命令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而視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為起訴,惟被告之異議狀內僅稱原告未檢附證物影本
等語,此外即未提出其他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單、交
貨明細單、統一發票、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
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上開事實為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上
開事實自堪認定。
㈡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訂購貨品
,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以支付其中137,970元之貨款,
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原告提示卻不獲兌現,被告亦未曾給
付原告120,960元之貨款,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自屬有理。從而,原告分別依票據、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共258,930元,及其中137,970元自
102年10月1日即付款提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20,960元自103年1月8日即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
用即裁判費2,76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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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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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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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玉山銀行臺南分行│AI0000000│137,970元│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
│公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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