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 廖金銻
張家耕 張家耘 許惠雯 附民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民被告 楊月華 兼上一被告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月華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尚鴻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院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