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莊青瑞
莊青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莊青水
莊有義 莊有章 莊錦容 莊錦寶 莊雅茹 莊錦德 謝莊櫻裡莊櫻桃 莊淑卿 莊戴瑞菊 莊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莊青瑞、莊青南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二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二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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