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告 游宗燁
游爵暢 游俊卿 被告 王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4萬7,816元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未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為何,而不符上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程式,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