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告 陳柄嶂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淑蕙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9,71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0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楊明分公司應給付原告9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則係請求被告邱淑蕙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49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90萬元+200萬元=4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原告僅繳納2萬9,710元,尚不足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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