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法定代理人 周志成 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應增列「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億玖仟零參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訟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