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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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告 鍾華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友正

原告 鍾昀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被告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英樓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國家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佩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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