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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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告 鍾華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友正
原告 鍾昀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被告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英樓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國家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