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

聲請人 黃瓊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辰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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