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琅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 律師

許維帆 律師

李昱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添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3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900元×原告應有部分196190/645000+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910元×原告應有部分50270/172000=3,140,3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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