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告 徐瑞澤

被告 張弘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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