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告 徐瑞澤
被告 張弘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