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請人 劉菁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劉菁雯│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空白│108年2月16日│300,000元│0000000│││1││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