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丁○○
乙○○甲○○○被告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家訴字第五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5日、93年9月27日、93年9月27日所盜領兩造被繼承人 蘇瑞章 於台南縣山上郵局之存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台南縣山上郵局之存款400萬元、台南縣山上鄉農會之存款215,780元(下稱系爭款項),侵害原告之權利,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戊○○○另對系爭款項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而提起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事件,業據被告陳稱在卷,且有該案民事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因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金額之多寡,顯係視被告戊○○○得於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事件中對系爭款項主張多少權利而定,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顯以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