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443號聲請人台北新都凡爾賽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乙○○住居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