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鄭榮平 債務人紘鋐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貴皇 債務人紘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雁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起均至清償日止)││├──┼───────┼───────────┼────────┤│001│200,000元│自民國103年8月25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2│200,000元│自民國103年9月26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3│200,000元│自民國103年10月29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4│2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5│2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29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6│200,000元│自民國104年2月2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7│2,300,000元│自民國104年2月2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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