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強制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依刑法第90條第1項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10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
三、經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刪除第97條規定,而移置於第90條第2項,故非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先予敘明。又本院經核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95年
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