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8號聲請人陳○○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3日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強制住院,然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受精神病症狀影響,破壞家中電器、剪斷電器電線,甚至冒出火花,且有持菜刀威脅家人等情事,具有自傷傷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為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符合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故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於113年4月13日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等節,有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6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0260172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經治療後已出院,另由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於113年5月14日申請強制住院,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
113年5月15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021025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顯見本件聲請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停止強制住院之事由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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