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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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瑞東 被告甲○○男52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因被告提起上訴後,被害人(即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被告當庭向本院撤回上訴,致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依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薛慧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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