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債權人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並逕向管轄法院重行聲請)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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