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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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09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