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宜榛 (原名 李昱緗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宜榛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准予復權,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該聲請復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重複提出復權之聲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