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8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 張景翔 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1,21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及返還代墊扶養費421,528元之部分,經查,未成年子女張景翔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3年11月20日,尚有4年11個月,故張景翔扶養費價額即核定為661,390元(計算式:11,210元×59個月),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2,928元(計算式:421,528元+661,39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