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張發
張紀娶 張月英 張忠孝 張月霞 張月琴 張月華 張月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 律師被告 吳晋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6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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