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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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正使用電腦取財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3月11日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誤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429號判決於109年3月20日送達台灣桃園看守所,由被告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加計20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至109年4月9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09年4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