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相對人即債務人 萬瑞媛
萬美芳 萬立聖
一、債務人萬瑞媛、萬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萬瑞媛、萬立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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