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100號債權人科博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芳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光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3年12月20日」?㈡提出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