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基隆市文化基金會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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