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李應道 被告 張慶瑞 被告 陳清治 被告 張倫瑛 被告 張冠勳 被告 黃瑞霖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