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910號聲請人 陳金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林法律事務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勁林法律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是否屆期已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