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送達代收人 陳奎百 被告銅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張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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