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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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輝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朱輝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輝海於民國110年5月4日經其姪子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申報並註記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屏東○○○○○○○○113年6月28日屏枋戶字第1130000442號函、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屏東○○○○○○○○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記錄表3份、中外旅客歷次出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113年6月6日移署南屏服字第1138335197號函暨所負之查詢資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113年6月17日南六隊字第1131102307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6月14日屏府社助字第1135009099號函、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3年5月21日枋警戶字第1138000029號函、戶籍資料手抄本、戶籍謄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3年6月6日屏縣處字第1130003901號函等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3年8月21日健保高字第1138607224號函暨所附健保申報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朱輝海已經失蹤之情節為真。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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