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楊慶宸鳴遠食品材料廠債務人 楊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五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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