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