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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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原告 彭鑒托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日商.星和電機株式會社代表人增山晃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星和電機株式會社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 吳建昌 前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22日以「晶片封裝之量產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51315號專利證書。嗣日商星和電機株式會社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吳建昌於舉發答辯階段多次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最後一次於98年6月8日所提更正本,已實質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應不准更正,並依原公告本審查,於98年7月2日以(98)智專三(二)04066字第09820399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吳建昌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月27日經訴字第099060508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又吳建昌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彭鑒托,而彭鑒托業經被告及吳建昌同意,代吳建昌承當訴訟,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相符,故將本案原告變更為彭鑒托。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商星和電機株式會社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日商星和電機株式會社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