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6號原告韋翔皮件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惠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參加人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DIAGEOBRANDSB.V.)代表人 卡隆馬利亞泰勒 (CARONMARIATAYLER)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3月7日以「BLACK&WHIT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第18類之皮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之規定,於98年9月4日以中台異字第97030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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