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惠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宜靜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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