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白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白蘭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白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素行尚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始終承認犯行,業與被害超商成立和解,有和解書及自白書各1紙附卷可佐,所竊物品價值非鉅,亦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0頁),諒被告此後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126號被告陳白蘭(本院按年籍資料省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白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2月3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二段270號統一超商,竊取AB優酪乳1瓶(價值新臺幣49元),並挾於腋下以外套遮掩,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店員 胡瑞芬 發覺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AB優酪乳1瓶。
二、案經胡瑞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白蘭對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胡瑞芬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等可佐,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檢察官蔡佩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 官方秀足 (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