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瑋
(現因另案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1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1393號不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6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1393號不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再經核閱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等資料在卷可參(偵卷第34頁至第35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70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84頁至第90頁、第91頁至第94頁、第95頁至第103頁、第104頁至第109頁、第110頁至第113頁、第114頁至第141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註冊商品範圍扣案仿冒商標商品項目數量報關日期/納稅義務人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錢包、皮包等錢包49件110年12月8日/ 蕭允碩 零錢包25件2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錢包、皮包等包包1件3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腰帶、服飾用皮帶等皮帶1件4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提告)00000000服飾用皮帶等皮帶4件5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圍巾、披肩等圍巾18件110年12月24日/ 吳俊緯 6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圍巾、頭巾等圍巾6件7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圍巾、頭巾等圍巾6件